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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周知识产权新鲜事。
中商小萌陪伴您,开启美好新一周。
中商小萌有话说:回顾一周知识产权界,新鲜事儿真不少。爱美的您可能注意到了,由于 “美妆”一词已被一公司注册为商标,众多美妆公众号“集体阵亡”,还好最后是虚惊一场;印尼黑冠猕猴的自拍照火遍全球,版权归属终于尘埃落定;12日,国家版权局约谈了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等网络音乐服务商负责人,要求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音乐作品;几乎就在被版权局约谈的同一时间,腾讯音乐和阿里音乐共同宣布,双方达成版权转授合作;备受关注的摩拜单车专利纠纷案宣判,摩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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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被注册成商标
多家微信公众号或被注销?
11日,多个美妆类微信公众号突然显示“名称已被违规清除”。而原因竟是因为名称中有“美妆”两个字。
原来“美妆”二字竟被人注册成商标,所以无法使用。经查阅发现,该商标由郑州一家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功。该公司表示,“美妆商标隶属于我司所有,并不像有些人传说的是恶意维权。”该公司已对包括圣罗兰、嘉人、昕薇、纪梵希等在内的前40名公众号进行了维权操作,这些公众号被注销停止使用或被迫改名。
腾讯公司表示,由于有用户投诉,名称中含有“美妆”二字的公众号侵害了他人商标权,平台在查看了投诉主体资料、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材料后,删除了相关账号的名称。随后相关账号进行了申诉,平台逐一核实,发现未充分考虑“美妆”一词的通用性质,使用一般标准一刀切不完全适用,因此恢复了相关账号名称。
科普
将业界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是否合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就“美妆”二字而言,在化妆品领域显然不具备显著性。但由于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的这个商标并不是注册在化妆品类别下,而是在第35类之下,因此显著性是成立的。就像‘苹果’两个字,如果是注册成水果的商标,显然是没有显著性的,但如果是作为手机品牌,那它就是显著的。
被暂封的美妆号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
到目前为止,第35类的认定目前仍较为模糊。该商标具体注册的服务内容是3503,主要包括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内容,因此只有当这些公众号也涉及这一服务内容时,才会造成侵权。就具体情况而言,如果涉事公众号只是自己卖美妆产品,那么就属于替自己推销,并不涉及“替他人推销”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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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自拍版权案和解:
版权属于摄影师 25%收入归慈善机构
由印度尼西亚猴子“自拍照”引发的版权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上诉方美国动物权益保护团体善待动物组织(PETA)和被告英国野生动植物摄影师戴维·斯莱特11日达成庭外和解。
2011年,斯莱特在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热带丛林游历时,偶然让一只野生黑冠猕猴拿到了他的照相机。这只猴子拿着照相机摆弄一番,无意间摁动快门,拍摄了数张令人忍俊不禁的“自拍照”。
印尼黑冠猕猴自拍照之一
斯莱特把猴子自拍照收入自己的作品集,2014年在美国出版并销售相关图书。这只猴子因自拍照在全球声名大噪,它的名字更是霸气,与日本动漫《火影忍者》主人公“鸣人”同名。不过,“鸣人”自拍照却引发了版权纠纷。
善待动物组织在旧金山联邦法院代表“鸣人”递交诉状指出:“美国著作权法不该禁止动物拥有著作权,由于‘鸣人’是照片主角,它就和人类一样,拥有照片著作权。” 经过两年诉讼,法官认为版权保障的法律不适用于动物,判斯莱特胜诉。善待动物组织随后发起上诉。
11日,善待动物组织和斯莱特的律师请求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斯莱特同意,无论日后从自拍照获取多少收益,其中25%将捐赠给印尼致力于保护黑冠猕猴的慈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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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
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音乐作品
9月12日,国家版权局就网络音乐版权问题约谈了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百度太合音乐等网络音乐服务商负责人,要求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音乐作品。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说,2015年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专项整治以来,互联网音乐服务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版权局相关工作,及时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并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网络音乐正版化已成为行业共识,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基本好转。但当前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哄抬版权授权费用、抢夺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等现象又有所反弹。这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版权局要求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要按照著作权法要求,落实好主体责任,积极维护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要认真履行《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的承诺,抵制各类侵权行为,不得传播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网络音乐。购买音乐版权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不得哄抬价格、恶性竞价,避免采购独家版权。要积极促进网络音乐广泛传播,推动网络音乐作品转授权,消除影响网络音乐广泛授权和传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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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音乐、阿里音乐宣布联手
独家版权时代告终?
12日,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和阿里音乐共同宣布消息,双方达成版权转授权合作,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将独家代理的环球、华纳、索尼全球三大唱片公司与YG娱乐、杰威尔音乐等优质音乐版权资源转授至阿里音乐,曲库数量在百万级以上,同时,阿里音乐独家代理的滚石、华研、相信、寰亚等音乐版权也转授给了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此次腾讯音乐娱乐和阿里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的达成,在目前的行业环境下是大势所趋,版权转授权能让优质的音乐内容得以在更多音乐平台惠及用户,以此次合作为例,这意味着五月天、林宥嘉、田馥甄、李宗盛等歌手的歌曲都能在腾讯音乐旗下的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听到,而BIGBANG、周杰伦等歌手歌曲也会向虾米音乐用户同步开放。
版权是保护音乐人和音乐作品的基石,腾讯音乐娱乐与阿里音乐此次合作,也是双方在版权保护层面达成共识,一方面使得整个行业的正版化进程更进一步,另一方面也激励着歌手创作出更优质的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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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胜诉: “扫码开锁”
不构成专利侵权
9月14日,备受关注的胡某诉摩拜单车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宣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摩拜单车胜诉,该公司的“扫码开锁”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保护范围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原告认为,其专利中“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中“电连接”既包括物理接触电路连接也包括无线信号连接。而被告则认为,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采用三方交互的形式,即手机应用程序、云端服务器、锁控器之间进行无线信号连接。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组成部分“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需集成在一起,而且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因此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不同。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侵害。